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10年4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建立)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正式披露之前,对于外部信息使用人定期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时间不得早于发布业绩快报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且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报送部门拟定报送文件,其中相关信息需经信息提供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主管领导签字;
(三)证券部审核备案;
(四)总经理会签;
(五)董事长签署报出。
证券部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以公司名义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事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一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下一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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